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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07-04

对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思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李红兵     

 

[内容摘要]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价格认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机构设置已基本完成,人员素质正不断提高,认证业务进一步拓展,工作程序逐步规范,在涉案、涉税和涉纪检监察等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对价格认证机构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就机构建设方面进行了调研,发现基层在机构建设中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本文简单分析了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部分建议,以期在机构建设方面有所助益。

 

1990年起,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相继组建成立。1996年,全国召开了第一次价格事务所工作会议。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价格认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机构设置已基本完成,人员素质正不断提高,认证业务进一步拓展,工作程序逐步规范,在涉案、涉税和涉纪检监察等工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价格认证工作毕竟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同步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其机构建设的完善也需要一个逐步的、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变更的过程。近几年,我们了解到基层在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总结了价格认证机构建设仍需完善的方面并提出部分建议。

一、当前价格认证工作总体情况

(一)机构情况

截至20121031日,全国价格认证系统共有价格认证机构2984家。其中全国价格认证系统行政机构为326家,占全国机构总数的10.09%;全额拨款或列入行政开支的有2124家,占机构总数的71.18%;实行差额拨款的机构有218家,占机构总数的7.31%;自收自支的机构有642家,占机构总数的21.51%。其中,2952家机构取得国家核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证,占机构总数的98.93%,尚未取得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仅占机构总数的1.07%

(二)人员情况

截至201210月,全国价格认证系统共有工作人员19409人。其中,在编人员16559人,占85.32%;聘用人员1933人,占9.96%;临时(借调)人员917人,占人4.72%。系统工作人员中具有价格鉴证岗位资格的有17186人,占总数的88.55%。其中,价格鉴证员10634人,占54.79%;价格鉴证师5927人,占30.54%;复核裁定员625人,占3.22%

(三)业务情况

2012年度,全国价格认证系统共办理案件122.96万件,标的金额3288.46亿元。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107.59万件,占业务总量的87.50%,标的金额933.42亿元。其中,涉刑事案件55.97万件,标的金额283.99亿元;涉民事案件3.30万件,标的金额134.07亿元;涉行政案件48.22万件,标的金额513.87亿元;涉仲裁案件959件,标的金额1.49亿元。

(四)立法情况

目前,我们开展价格认证业务主要的依据是:

涉案价格认证工作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涉税价格认证工作文件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主要文件是: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 号)。

价格认证机构定性、定位方面的文件是:1999年国务院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脱钩改制时下达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以下简称“国清3号文件”)文件。文件要求“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规范经费来源渠道、保障生存”,“加快立法、强化管理”。十几年过去了,国清3号文中的四点要求有些已基本实现(如统一机构名称),有些仍有待完善(如加快立法)。同时,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机构改革的趋势,我们对价格认证机构的工作性质、机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对已基本完成的机构建设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价格认证机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机构建设,国家中心曾多次进行研究和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有的是委托省级价格认证机构调研后,向国家中心报送文件;有的由国家中心组织人员直接调研。各地反映的机构建设方面的问题基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依据相关文件不足的问题

工作依据相关文件不足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现有的文件的落实问题。有基层价格认证机构反映现有文件落实不够、认同度不高,造成开展工作时相关部门的配合度不够,对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一些地区的涉案和涉税工作还没得到有效的开展,有关部门仍是依照以前的做法,由中介机构主导开展涉案、涉税的价格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较多,矛盾较大。目前,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二是上位法的缺失问题。国清3号文规定要“加快立法、强化管理”,“加快价格鉴证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报请国务院制定全国统一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完善和修订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价格认证机构从事的业务工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体现(如:税收征管法等),相应的条例也尚未出台,基层同志感到价格认证机构在工作中底气不足。

(二)统一机构名称的问题

统一机构名称这项工作它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价格认证机构名称的统一;二是价格认证业务名称的统一。

 国清3号文件中指出:价格鉴证机构应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凡要求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一律与物价管理部门脱钩,达到相应中介评估行业规定的设立条件,接受其管理,并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从以往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对价格认证系统的表述也不一致,有价格事务所、价格鉴证机构,也有价格认证中心。目前,价格认证系统有些完成了成立分局的步骤,或是改为行政编制,名称就更为多样,例如: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认证分局等等。名称不统一给文件的执行和工作的延续带来一定困难。

同时,基层同志反映,价格认证业务方面涉及的词汇也很多: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鉴证、价格认定等等。不但系统外部的人很难弄得清楚,系统内部也有不少同志经常弄混,不利于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三)地方价格认证机构发展问题

目前,价格认证机构中仍有一部分经费没有保障,特别是基层的价格认证机构生存还比较艰难,基层价格认证机构的建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整个价格认证机构建设质量的关键问题之一。从基层价格认证机构的情况来看,国家对地方价格认证机构的人员培训不足,分级培训的质量也没得到较好地保证。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县级价格认证人员的培训也存在着抓得不紧和不严的问题。基层价格认证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有时自己也把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和中介机构的业务交叉使用,无法清晰地界定价格认证工作的范围,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此外,还有部分县级价格认证机构的人员资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还存在着价格鉴证师的数量少或者没有的问题。当遇到一些技术问题时,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

(四)技术规范的相关问题 

价格认证机构开展的工作技术强,涉及面广,亟需出台专业技术规范规避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价格认证工作经常牵扯各方的利益问题,面对的问题常常是各方争执的焦点、难点。国家中心一直重视在技术规范方面的研究,曾发出众多课题分门别类的研究不同类别标的物的价格认证技术规范,例如:珠宝、机动车、经济林木、假冒伪劣商品、火灾灭失物、涉税财物等等,但真正成熟并且已经出台的技术规范却不多,这也是机构建设面临的瓶颈之一。

(五)价格鉴证师的定位问题

在地方价格认证机构工作的同志也经常反映价格鉴证师的含金量不高,人员流失也比较严重。原先,价格鉴证师要进行执业注册,后来,因意识到执业注册属于国家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管理方式,国家中心不要求在认证机构工作的价格鉴证师进行执业注册,但仍是面临着部分质疑。例如,有社会人员质疑,价格鉴证师可以“鉴证”一切价格,面临大而全的问题,专业能力面临挑战。产生这种质疑的原因之一是价格鉴证师在社会上人数较少,宣传不够。资产评估师评估资产价格,也面临大而全的问题,但遭受的质疑比价格鉴证师要少,是因为资产评估师人数较多,影响力较大,给人先入为主的印象。因此,在认证机构从业的价格鉴证师的管理需要重新定位,培训和宣传也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工作,提高价格认证的工作质量,针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价格认证工作相关规定

价格认证机构发展二十多年来,早些年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工作的需求,一些专用名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所以需要适时修订全国统一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并重点从规章制度、操作程序、文书格式、内部审议、档案管理等方面对价格认证工作制定具体而明确的工作标准,为提升价格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奠基铺石。

此外,为了从根本上为价格认证机构的工作奠定基础,国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把价格认证机构工作比较成熟的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固化起来,使地方同志在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促进价格认证工作的法制化,增强认证机构的影响力。

(二)在事业单位改革初期,需及时对系统进行重新定位,规范管理

建议集系统力量对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相对固化。除了目前开展的涉案、涉税和涉纪检监察业务等现有的职能以外,还应增加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以及为政府部门(也可探索尝试做一些价格检查前置性工作)、行业或企业的调价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等。职能重新定位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能范围更广泛,法定权威性更强。进一步增强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紧密性,更加贴近价格主管部门的本职工作,高举服务社会这杆大旗,使我们的价格认证工作走得更实更远。

从价格认证机构内部来说,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认证工作责任机制。成功开展价格认证工作必须认真健全完善包括操作规程、业务审核、错案追究、业绩考核等在内的各项价格认证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注意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价格认证工作必须全程落实“内部三级审核机制”,按照岗位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价格认证工作中,坚持把好“四关”:一是委托关;二是调查关;三是审核关;四是风险关。

(三)加大对价格认证工作的宣传,树立为司法、为价格管理和为社会服务的良好形象

社会上对价格认证工作缺乏认识,常把价格评估和价格认证混为一谈,统称为“价格评估”,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价格认证也是一种中介行为,价格认证中心也是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政府机构也有这样的误会,这对价格认证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我们应该在宣传力度上有所加强,一要加强对内宣传,使价格认证系统内人员,特别是主管领导明确价格认证工作性质,明确职责;二要加强对外宣传,利用舆论,提高价格认证工作的社会知名度;三要加强对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立法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宣传,使其他们明白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责,真正做到“名正言顺”。

(四)理顺机构性质和经费来源,稳定认证工作从业人员队伍

我们调研中发现,有的“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无经费”,有的“有机构、无编制、有人员、无经费”,有的“有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这种价格认证中心管理方式、经费来源不一,影响了价格认证中心的形象,降低了工作人员积极性,限制了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开展价格认证工作,就需要理顺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有些不能收费的项目,如涉税工作、涉案工作,宁可工作开展的缓慢一些,也要肃清经费来源,这是价格认证机构和中介机构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搞好系统培训工作,提高价格认证业务水平和人员素质

加强基层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长效业务考核培训机制。发挥好国家、省级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作用,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的机会。价格认证工作是一项开拓性较强的工作,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基层业务指导,通过建立定期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研讨、发行刊物、设立网站等途径,实现多形式、多角度、多层面的上下互动,激发系统活力,更好地为价格改革服务、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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