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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全面贯彻实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依法开展价格鉴证

发布时间:2015-02-05

 

 

 

 

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全面贯彻实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依法开展价格鉴证

 

 

    今年是《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十五周年。《条例》自199910月颁布以来,分别于20049月和20099月进行了修正。特别是第二次修正,使《条例》更加完善,为我省价格认证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条例》第二次修正前的情况

    1999年,省人大通过的《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是我省专门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依法鉴证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是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确立了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既是《价格法》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的贯彻实施,也是《价格法》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的具体落实和明确细化,标志着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体系基本建立,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到200910月止,共建立了186家价格鉴证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与国家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有些不一致,所以2004年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对《条例》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同时,为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原省物价局在2004年制定了《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使其鉴证行为逐步规范,鉴证数量不断增加,鉴证领域不断扩大,鉴证水平不断提高。这对于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第二次修正后的情况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条例》与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有些不相适应。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需要,进一步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省人大于2009年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条例》第二次修正突出了四个特点:一是价格鉴证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的相关程序;三是明确了办案机关、鉴证机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无资质鉴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明确了价格鉴证机构的定性定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在《条例》第二次修正后的近5年来,我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一是价格鉴证机构发生显著变化。《条例》第二次修正后,明确了价格鉴证机构的定性定位,并规定价格鉴证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使全省的价格鉴证机构建设驶上了快车道。省中心在机构建设工作中率先垂范,在省发改委党组的领导下,紧紧依托《条例》对价格鉴证机构定性定位和经费保障的规定,于2011年完成了更名、增加了4名编制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等工作,机构性质从差额拨款到参公管理,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195个价格认证机构,其中行政6个,参公1个,全额拨款169个,差额3个,自收自支23个。全额拨款(含行政和参公)占86.6%。参公和行政自2009年以来从无到有,全额拨款比2009年增长30%

二是价格鉴证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保障价格鉴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2010年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条例》第二次修正的情况,对原省物价局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全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也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制度》、《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内部审理制度》、《价格鉴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价格鉴证聘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价格鉴证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价格鉴证人员工作守则》、《价格鉴证人员工作纪律》、《价格鉴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制度规范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强化了管理,促进了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有序健康地发展,使价格鉴证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每件案件的价格鉴证质量保驾护航。

三是价格鉴证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升。《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件的数量和涉案财物的种类都在不断增多,技术含量不断提高,难度不断增大,对价格鉴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对鉴证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始终是全省价格认证系统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全省始终坚持价格鉴证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还注重对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鉴证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条例》第二次修正后,省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出台了培训计划,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价格鉴证新上岗人员培训,以及协助国家举办我省全国注册价格鉴证师继续教育培训,还不定期举办针对不同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专题培训。在教育培训中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实战性,要求学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鉴证,科学鉴证”的理念,努力提升自己的“六个能力”(即:一要不断提高把握方向、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二要不断提高反应敏锐、见微知著的能力;三要不断提高科学思维,把握判断趋势的能力;四要不断提高求真务实,善于出谋划策的能力;五要不断提高鉴定专业技术的能力;六要不断提高审时度势,利用鉴定引导市场价格走向和规范价格行为的能力。)。每期培训班有针对性地邀请了国家鉴证专家、大学教授讲课,充分保障了培训质量和效果,使我省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目前,全省价格认证人员有713人,其中大专及以上有679人,占总人数的95%,价格鉴证师156人,占总人数的22%,其它专业技术职称256人,占总人数的36%。价格鉴证队伍业务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四是价格鉴证质量不断提高。价格鉴证结论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依据,关系到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的判定,关系到准确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所以价格鉴证质量尤为重要。近5年来,我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从加强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队伍培训,提升鉴证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加强价格鉴证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使价格鉴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价格鉴证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至2013年,全省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共办理各类价格鉴证业务15.14万件,标的金额328亿元。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在价格鉴证业务中比例不断上升,2013年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占到全省业务总量的84.8%,同比增长5.4个百分点。涉案财物种类包括土地、房产、机械、电力、食品、钢材、铁路专用物资、家用电器、通讯工具、家具、珠宝玉器、金条、贵重名表、字画等各类资产。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案件价格鉴证,无一例复核裁定的案件,得到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高度肯定。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省中心近年来办理了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原省政协主席李崇禧、原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副厅长郑道坊、原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原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原南充市副市长范平、原巴中市副市长邹富贵、原乐山市副市长夏代荣、原成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高勇、原省电影公司董事长张北川等一系列大案、要案涉案(涉纪)财物价格鉴证(认定)。这些案件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技术含量高,要求时间紧,鉴证人员克服重重困难,及时、高效、准确地做出了鉴证结论,为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省委、省纪委乃至中纪委的好评。

十五年来,在《条例》奠定的法制基础下,在各级价格鉴证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可以说《条例》贯彻实施的十五年,是伴随着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十五年,也是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逐步发展,全省价格鉴证机构从无到有,价格认证队伍从弱到强不断壮大,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十五年。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说,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就是为办案机关提供服务,就是价格工作在司法领域中的延伸,就是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条例》对我省依法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秩序,维护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在贯彻实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过程中,既有价格认证机构起步晚、基础差等历史原因,也有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有一些同志对《条例》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刻、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坚决等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鉴证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依法鉴证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础。只有依法鉴证才能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只有依法鉴证,才能切实为司法、社会、政府、系统服好务。但是,我们的个别同志在价格鉴证工作中还存在着依法鉴证意识不强,委托行为和鉴证行为不够规范的情况。

二是价格鉴证人员素质还需全面提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不断扩大,鉴证难度不断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出现了鉴证财物种类多、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等特点,对鉴证人员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部分鉴证人员的素质特别是依法鉴证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要求。

三是我省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着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机构性质参差不齐,价格鉴证工作经费渠道还没完全理顺等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我省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客观情况,也有个别领导重视不够的主观因素。当前,我省还有近12%的价格认证机构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缺乏经费,造成了队伍不稳,导致这些地方的工作开展难度大,业务量逐年减少,办案质量不高,对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三、统一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

今年是《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五周年,也是党中央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关键时期,习总书记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我们价格认证系统要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保障。处于反腐斗争最前沿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新时期价格认证中心的基础工作之一。省中心在省发改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与省纪委密切协作,圆满地办理了中纪委交办的李春城等数起案件。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得到了纪委的充分肯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预防反腐惩治体系”,将反腐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精神下,为更好地发挥价格认证为纪委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科学办案的制度保障作用,把涉纪工作与《条例》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我们要抓好三项举措。一是与纪委加强沟通,制定出台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配套实施工作细则;二是在合法、严格办案纪律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环节,与纪委办案工作主动并轨,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要做好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与《条例》的配套衔接,以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更加执着的奋斗精神,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朴素、奋勇拼搏的精神,按照“工作上高标准、服务上高水平、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深入做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要认真抓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学习和宣传。认真学习,做好宣传是正确贯彻实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首要前提。要组织价格认证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统一思想认识,认真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做到熟记《条例》每条每款。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及街头宣传等各种形式,深入社会,贴近群众,努力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二要抓好价格鉴证机构和队伍建设。《条例》对我省价格认证系统的定性,及经费来源作了明确规定,这为价格鉴证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住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机遇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争取支持,希望各地至少要按照公益一类申报,有条件的争取报行政类。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加强队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政治思想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习总书记:“下大气力解决贪污腐败等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坚持原则,讲求质量,提高效率,以高效优质的服务,依法履行好《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能。

三要抓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法贵在行”,我们要严格依法鉴证,要狠抓法制教育,在同志们的心中牢固树立起依法鉴证的意识,将依法鉴证贯彻落实到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要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和督促价格认证中心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鉴证行为。

四要抓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工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案件侦办,做好涉案、涉纪财物价格鉴证(认定)工作。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牵涉面广,涉及的部门多,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沟通工作,加强联系,建立长效联系制度,搞好信息交流,赢得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五要抓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经费的落实。各地要抓住《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作好汇报,争取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切实解决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经费,保障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顺利开展。

贯彻实施好《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责任重大。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会议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配合当前党中央反腐倡廉工作,加深对价格鉴证工作规律的认识,着力创新工作思想,工作方法,切实增强依法鉴证的自觉性,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不断推动《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四川深化改革、实现“两个加快”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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