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对相关经营者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开展成本监审。
三、本目录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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