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二、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个会计年度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
三、成本监审由定价机关按定价权限组织实施,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四、列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五、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前应当进行成本调查,必要时也可实施成本监审。
六、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各级政府有要求进行价格监管的,定价机关可以进行成本调查。
七、本目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局2016年1月29日公布的《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浙价成〔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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