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忠琴 夏瑞金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在2016年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仅此一项变化就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麻烦”。自从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不予签字起,县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人员未签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不予采信,致使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鉴于此,2016年8月11日,平罗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在县行政中心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启用后,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有关事宜。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县发改科技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汇报。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自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文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签字,文书中未设计认定人员签名栏,据此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只有认定机构签章,没有认定人员签名。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人员研究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制县司法局对解决新版《价格认定文书》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司法机关认为: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虽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是否签字,但该《规范》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县价格认定中心在执行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过程中,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中心的法定职能之一,价格认定涉及到国家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价格认定中心在认定和制作《价格认定结论书》过程中经办人员签名和认定机构盖章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有利于公安机关取证和法检两院批捕、判决等工作,价格认定要切实为政法部门打击犯罪提供有力证据。县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也依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提出了自己不予签名的理由,但是基本未予采纳。
会议当时决定:县价格认定中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守行业规范,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必须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其尾部必须有2名认定人员签名和价格认定中心签章。县法制办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县价格认证中心严格执行会议纪要。县价格认定中心迫于种种压力暂时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上了认定人员的名字。
司法机关之所以要求认定人员在结论书上签字是对《价格认定规定》没有理解透,对“认定”和“鉴定”的概念没搞清楚。接下来县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在自治区物价局举办的价格认定业务培训班(2016 年11 月9 -1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举办的2016年第四期价格认定业务骨干暨复核员培训班上(2016年12月6日-8日),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签名的问题均进行了请教,得到的答复都是不签。通过反复研究《价格认定规定》和相关规定,2017年的价格认定工作,我们严格执行《价格认定规定》,给公安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均未签名;结果县检察院又不予过卷,公安局拿着法制局纪要又找上门来让签名,县价格认定中心未给签名。为了有效解决问题给县法制办写了《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认定人员不予签名的情况说明。
2017年1月18日新任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再次召集上述单位在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协调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让县价格认证中心陈述不签名理由,县价格认定中心从以下几方面陈述了不予签名的理由:
一、从价格认定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来看
目前我区价格认定机构中,区本级和五市价格认定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县区级为行政机构(与县价格监督检查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改价格[2015]2251号),工作职责是办理纪检委、法院、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已明确为行政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价格认定机构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而非实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行业资格、资质管理、注册师负责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的单位。因此,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行为不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调整范围。
二、从《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来看
1、工作名称的变化。即价格鉴定、价格鉴证、价格认定统一向价格认定转化。过去价格认定部门在各个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文件规定,分别使用价格鉴证、价格鉴定和价格认定,多种叫法给工作带来许多不便。现在《价格认定规定》统一为价格认定,一是价格认定是基于行政确认制度而进行的一种价格确认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和实行与行政确认相同的特征、作用、原则、方式、程序;二是有特定的工作领域和特定的价格状态条件,它仅限于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活动范围,要进行认定的价格应处于不明或有争议状态;三是根据行政确认内容分类,价格认定属于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价格认定工作的实质是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认定内容,从法律事实角度进行的价格确认。四是价格认定机构名称,目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在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宁编办发[2016]30号)文件要求,确定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责,按照《价格认定规定》统一名称为价格认定中心(局),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2、结论书名称的变化。价格鉴定结论向价格认定结论的转化。鉴定结论源于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之一,其法律概念是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分析判断意见并作出的书面结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目的是强化司法机关对证据材料的审核职能。而作为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的价格认定,是行政确认表现方式之一,展现的是政府价格部门的行政职能。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按照行政公文格式要求,不签署个人名字,只加盖机构公章。
3、行为的变化。服务行为向依法行政的转化。具体表现在:一是委托向协助的转化,委托一般用于中介服务,协助是行政确认的一条法定途径。二是市场采价向调查论证的转化。建立了依法行政的调查论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和听证等制度,三是明确行政确认的工作程序,实行同一案件、同一标的的一次认定,两次复核、一次裁定,与行政法有关规定基本一致。
4、作用的变化。即参考作用向价格指导作用的转化。中介组织所做的价格评估是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一般起参考作用。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实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依法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价格认定实际是一种对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即对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确认,所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依据或证据,不具有强制力的价格指导作用。
5、文书格式的变化。即技术文书向行政公文的转化。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复核决定书》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按照行政公文格式要求,不签署个人姓名,只加盖机构公章。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以及相关单位的与会人员听了价格认定部门的陈述,当场对《价格认定规定》进行学习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价格认定部门严格按照《价格认定规定》执行,制作的文书严格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进行,认定人员不再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困惑半年的“签名”问题终于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宁夏平罗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