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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怎样对一宗生产经营损失案进行价格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8-01-25

 陆龙天

 

20171月我中心受理一起XX派出所的价格认定协助,要求我中心对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61218日至20161220日被扰乱秩序三天的生产经营损失进行价格认定。

我中心接到此协助后,主动和提出机关进行对接,并对所附送材料进行审核。

事由:XX派出所辖区内的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因挖取粘土及道路运输与附近村民产生利益矛盾,村民以超重超载及施工噪声、破坏环境、损坏公路的及周边生态等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公司方认为其经营合法,没有超重超载,村民的补偿要求不合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村民用车辆、石块等拦路不让运输车辆出入,造成了公司运输的正常秩序被打乱。

为此,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村民负担公司生产经营损失,并要求公安机关以此作为立案依据。

该公司与一个运输公司、两个收货方公司签订有运输协议,按相关合同协议,停业期间该公司认为有如下生产经营损失:

1.未达到X运输公司约定合同协定的日运输货物量,需支付车辆闲置赔偿费近十万元;

2.未完成XX工贸有限公司约定协议的月供货量,本月货物结算价格全部下浮80/吨,需支付供货量价差及违约金50-60万元;

3.未完成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的月供货量,本月货物结算价格全部下浮120/吨,需支付供货量价差及违约金约70万元。

上述各项赔偿费及违约金合计100多万元。

我中心接到价格认定协助后,立即派出了3名价格认定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验,并走访了相关单位及部分知情人,并对价格认定协助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我中心核查的情况是:

1)提出机关要求认定的三天生产经营损失有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及相关处置记录,生产经营厂方称停运时间为8天没有相关记录;

2)停运不是完全的不能运输,只是部分停止,运量有所减少,有三天内运输车辆车次、运量记录;

3)生产经营厂家与运输公司、收货单位的结算方式有所不同。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中明确每天安排的运货量不能少于400吨,未达400吨按400吨计,未足部分每吨支付50元车辆闲置赔偿费;与收货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以5天作一个结算期,规定在结算期内完成的供货量,少于规定供应量,则按下浮价格结算当月的供货价格。

我中心收集各方材料并汇总分析后,经集体审议,我们达成了一致认定意见:

1、时限的确定。以提出机关明确的三天作为认定依据;

2、损失金额的认定。涉及三个方面的经营损失赔偿问题,理清这三个方面的损失赔偿与三天扰乱的关系,提出机关已明确生产经营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我们以此进行分类:

1)被干扰生产经营三天的运输量减少是不争事实,因此赔偿车辆闲置赔偿费作为直接经济损失;

2XX工贸有限公司及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在协议中约定以五天为一个结算期,在结算周期内,只约定要完成一定量的供应,没有具体到每一天供应量,也就是说在五天的结算期内的供货量可以三天完成、四天完成或五天完成,超量完成也没有奖励措施。经查,被干扰生产经营的三天分属两个不同的结算期,被扰乱秩序三天对其中的影响程度及具体量化指标无法确定,因此,两个公司的所谓下浮价格差损失及违约金不能作为直接经济损失,不列入此价格认定的范畴。

据此,我中心于2017112日下达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1218日至20161220日被扰乱生产秩序三天的生产经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壹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此结论作出后,作为我县近年来招商引资的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十分不满,向有关部门出示三个公司(运输公司、两个收货方公司)违约罚金50多万元的转帐记录,说这是明摆的损失事实及证据,物价局明显偏护对方,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此认定结论明显不合理,要求复核。

上级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对此十分关注,我中心作如下答复:

1、损失期限三天由提出机关确认,有相关的记录为证;

2、被扰乱秩序生产经营损失提出机关已明确为直接经济损失,运输公司车辆在三天内的相关运输车次、运量等有相关记录,按协议因运量减少造成的赔偿为直接经济损失。

3、收货方因运货量未达协议的数量而造成的价格差损失及违约金不作直接经济损失(在结算期内未明确每天的供货量,被扰三天分属两个结算期,被扰乱秩序对其中的影响程度及具体量化指标无法确定)。

20172月上旬,该公司不服此我县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由原提出机关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提请复核,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供给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2月下旬派员到现场进行勘查,走访了相关单位,对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我中心的计算方法、方案等进行了审议。

20173月初,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下达了维持原认定结论的复核决定, 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各方对此都未异议,一场风波终于平静下来。

一年后的今天,再一次审阅此案宗,作为该宗业务的主办人及县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对此感慨多多,深切体会:

1、价格认定工作无小事,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每一宗价格认定业务完ˆ的质量好坏和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关系,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认真贯通《价格认定规定》及相关操作规程,甄别真伪及其关联性。加强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及其相关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审核,价格认定工作程序才能到位,我们的工作才不会出现差错。试想,若当初因各方面干扰,或专业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将此损失定为8天或把收货厂方的违约金作为损失计算进去,后果将会怎样? 

2、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的思想的真正体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更加需要重视学习,更新知识,勤于实践,锤炼本领,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和水平。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确保价格认定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步骤落实到位,树立价格认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多请示汇报,力争各级部门和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只有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将价格认定工作做得更优质高效。

4、多层次的培训学习和自学,积蓄各方面的知识,厚积薄发,融会贯通,提高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

(广西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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