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搜索

利用价格认定优势积极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开展工作调研

发布时间:2018-03-28

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 符绪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科学判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紧紧地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带着不变的殷殷初心、深厚的为民情怀、强烈的使命担当治国理政,坚持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一面镜子去映照现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仅要满足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充分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绝大多数商品、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在市场尚未完全充分发展、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间的不平衡、信息的不对称、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市场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矛盾与纠纷往往表现为价格争议。消除因价格问题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化解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价格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中之重。

东莞市外来人口较多,经济活动活跃,是全国文明城市。但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贫富悬殊,社会管理资源不足,导致社会矛盾多发,特别是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价格问题矛盾与纠纷居高不下。因此,开展以保障人民利益为目的的价格争议调解,平衡分歧,解决纠纷,为本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尤为必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解决东莞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产生的价格方面矛盾,在东莞市发改局分管领导罗德泉副调研员组织下,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开展了如何利用价格认定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开展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职能介绍

(一)价格争议调解职能介绍

价格争议调解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争议调解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具体承担。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主管部门解决市场主体之间民事价格纠纷的一种价格公共服务方式,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价格矛盾与纠纷。为此,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8日公布的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中,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定性为由价格认定机构承办的服务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范围

  根据2012年1月6日原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粤价〔2012〕4号)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范围除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嫌价格违法立案查处的、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的、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等之外都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畴。如:生产、经营者服务收费、收益或损失争议,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争议,政府征地拆迁涉及的有关收益损失争议,财产重组、收购、分割、以物抵债等财物的价格争议,保险理赔损失争议,其他有关价格或收费的争议纠纷等等。

  (三)价格争议调解法律依据

从法律依据层面看,从中央到地方都赋予了价格争议调解较高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明确要求,“坚持民生导向、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有对本地区的价格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责任,发挥在处理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之间发生价格争议时的调解作用。2012年1月,经广东省法制办审核,通过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

(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作用和意义

2015年来,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两个”意见规划了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放管服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价格管理方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作为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正潜移默化地成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新常态工作。

第一,开展价格争议调解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深入群众、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畅通群众的重要平台,它为社会上一些低收入群体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价格问题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是新时期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坚持执政为民,努力打造服务型价格系统、实现工作作风转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可以将化解矛盾的成本降到最低。近年来,因市场商品和服务交易产生的价格争议愈发增多,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既增加司法成本,又加重群众负担。若争议双方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 化解矛盾成本将会降到最低。价格争议调解是社会矛盾付诸法律之前的一个温和的、低成本性的解决方法,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价格争议,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又一重要途径。

第三,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可搭起解决政府与企业或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各级政府在实施社会治理过程中,常有一些事务政府不适宜出面,或政府能做但不适宜做的工作,特别是在政府拆迁、征地、补偿、赔偿、重组、分拆等活动中,政府与企业或个人在价格方面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与纠纷。如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中介评估,财政将为此支付一大笔费用。价格认定机构主要从事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情形下的价格认定,法律严肃性高,人才优势明显,完全可以胜任这项工作。且价格认定工作已获得司法机关认可,权威性高,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或群众之间的桥梁,企业、群众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度将会更高。

第四,开展价格争议调解是司法诉讼的重要补充。目前,价格争议调解正积极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当中,从程序设计到文书格式,都将立足于建立联动机制,运用价格认定专业知识进行说理、调解,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下,起到“灭火器”、“稳压器”作用,对维护社会法治,让全社会享受善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积极作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可以为当事双方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直接通过价格争议调解途径达到息诉止争,是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惠及民生的便捷方式,是对司法诉讼的重要补充。

二、全国各地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业务统计报表统计,2013年度至2016年度,全国价格纠纷调解件数分别为:1.1137万件、1.2738万件、0.5377万件、0.5742万件,业务量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省份,如福建、江苏、山东、四川、陕西等。广东省是全国最早出台价格争议调解办法的省份,但仅有湛江市开展得较好。目前,开展较好的省市价格认定机构,基本上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仍处于观望、徘徊停滞或半停滞状态。

(一)湛江市经验

广东省湛江市作为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先行军,从钢铁厂征收土地产生的价格争议入手,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融入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广东省首次将价格争议调解与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出台《关于开展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价格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形成互联互助的合力局面;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发挥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湛江市社会矛盾的热点难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范围确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因土地、房屋、宅基地、树木、农作物等生产、生活物品的买卖或损失赔偿过程中产生的价格争议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应当调解的价格事项,采取县区试点,逐步铺开的方式,用了2年时间,推动了全市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开展。这种以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社会矛盾作为突破口,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调解矛盾纠纷的做法,得到当地群众的信任,党委政府的认可。

(二)福建省经验

福建省是全国首批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纳入地方政府文件加以规范,率先走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法制化轨道的省份。2012年,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推动实施,明确要求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履行价格争议调解职能,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站)的建设,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与 12358 价格举报工作衔接机制、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配合机制。2012 年,福建省物价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国率先与司法行政系统建立优势互补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的专业强项和人民调解点多面广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融入社会矛盾化解的大调解格局中,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从个体调解拓展为行业调解、司法行政案前调解。2014 年以来,福建省各地开始在机场、车站、港口、景区等价格纠纷多发地已设立了153 个基层价格纠纷调解站点。福建省在人口密集地、商贸流通地、旅游景点等容易产生价格争议地区建立站、场、点式的调解点,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中国经济导报也多次进行了报道。

(三)江苏省经验

江苏省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后发先至,从点到面,从简单到规模,在网络建设、法制建设、工作规范和调处成效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一是初步建成覆盖城乡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网络。江苏省已设立了102个价格争议调解办公室(或调解庭),同时,在价格矛盾多发的商区、景区,交警事故处理中心、派出所,以及基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站点,形成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网络。二是培训了满足价格争议调解需求的调解员队伍。江苏省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拥有价格鉴证师近500人,还有500多名价格鉴证员,这部分同志是价格争议调解的专业主要力量。同时,各地聘请有一定的经济或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同志兼职价格争议调解员,目前,全省业已初步成形的近6000人的专业与兼职相结合的价格争议调解员队伍。三是完善支撑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责地位。《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对调解处理工作的队伍与网络建设、工作规范与机制建设也进行了明确。四是建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的工作机制。为适应社会调解的工作需要,江苏省总结出了属地管理、资源整合的一系列工作原则和制度,初步形成了运转顺畅、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主要有:分工合作机制、点面结合机制、专业协作机制、调解员的选聘培训机制、考核与激励机制等等。江苏省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当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工作网络,培训专业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已成为全国价格争议调解的典范。

(四)可借鉴之处

综观全国各地先进做法,特别是广东省湛江市、福建和江苏省的先进经验,结合东莞本市实际情况,下列经验与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 把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价格争议调解的抓手。从调研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价格认定机构都把物业管理费、土地征收(用)地上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捐赠物价值争议等作为价格争议调解的突破口,入场快、见效快、点赞多。

2.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如湛江市,前几年在建设钢铁厂需要征收大量土地,中介机构无法协助政府做好征地赔偿任务后,价格认证中心积极担当,主动作为,以价格争议调解方式调和了所有征地赔偿矛盾。福建、江苏和山东等省,在人口密集、社会矛盾多发、管理难度大的地区设立价格争议调解站点,为当地政府充当了“灭火器”作用,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充分肯定。

3. 把价格认定机构的专业强项和人民调解点多面广优势相结合,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在有需要的地方进行延伸。凡是价格争议调解做得较好的地方,都不是价格认定机构单枪独斗,都是借助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点多面广优势,在最需要的地方设立价格争议站点。价格认定机构虽然专业性强,但人员不足,如不借助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价格争议调解难以在有需要的地方进行延伸。

4.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来抓。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下,为经济发展铺平道路,是各级政府最关心的工作之一。社会矛盾中,因商品价格和服务引起的矛盾与纠纷越来越多,是社会矛盾“大调解”中的主要矛盾。很多基层政府为确保经济发展,把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来抓,以政府名义出台调解办法,助推这项工作的开展。如福建省泉州、晋江,四川省德阳、乐山、泸州,江苏省苏州、泰州、盐城等。

三、启示和对策

(一)东莞市价格争议调解开展情况介绍

1.东莞市价格矛盾与纠纷情况。经调查,东莞市涉及价格的矛盾纠纷近几年一直处于增长态势,主要发生在物业管理服务、商场超市购物、停车收费、医疗服务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息息相关的行业。2017年1至11月份受理的价格投诉举报956宗,其中,不涉及价格违法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的价格矛盾争议为384宗,占投诉总量40.16%。目前,不涉及价格违法而属于价格纠纷的主要投诉解决途径:一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由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后判决,或由法官进行诉前调解;二是通过信访、上访途径解决。一般由各地的信访部门转送有关单位,由职能部门进行行政调解;三是通过12345投诉热线解决。但价格不明、价格纠纷、价格争议的,12345投诉热线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界定办法,大多数无法通过投诉来解决;四是通过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调解。向价格认定机构申请调解,因价格争议调解是双方自愿调解,如一方不同意,则调解无法实现。

2.东莞市价格争议调解开展情况。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于2012年成立价格争议调解部,配备了专人,设置了专门的价格争议调解室。因主要精力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对如何更好地开展价格争议调解研究得较少,到目前为止,申请调解的案件共5宗,启动调解程序的仅有2宗。一宗是台湾商人申请对塘厦镇莲湖新村五间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纠纷进行调解,台湾商人经历了1年的省市上访,通过1小时调解后,化干戈为玉帛;另一宗是因物业费上调引起的价格矛盾争议,因 无法对“双过半”程序合法性作出裁定,调解不成功。

(二)东莞市全面开展价格争议调解面临的困难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把全面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开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指示,制定三年规划,力争在三年内全国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东莞市积极谋划,争取尽快全面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但面临诸多困难。主要是:

1.人员少,价格认定工作满负荷。一直以来,东莞市以涉纪、涉案工作作为工作开展的重点,工作量每年15000宗左右,在全国地级市中排名第二,人均数量排名第一。以目前的人员数量,不可能像其它省市一样在人口密集地、商贸流通地、旅游景点等价格争议多发地区建立站、场、点。

2.政策支撑度不高。价格争议调解需要一定的政策文件作支撑,既能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又能真正发挥调解效力,约束一方按照调解结果履行。目前,开展较好的市、县地区,都以政府名义印发文件开展这项工作。我省价格争议调解的政策支撑度不高,如需全面开展,还需进一步提高政策依据。

3.缺乏价格争议调解的专业人才。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不仅需要一定的价格认定专业知识,更需要会沟通、懂调解。现本中心价格认定专业人才力量雄厚,但价格争议调解的专业人才明显不足,需要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强培训。

4.职能设置存在缺陷。国家设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时,规定是自愿调解,如一方不接受时则调解功能无法启动。所有的“大矛盾”调解中,都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解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或利益限制。开展较好的价格认定机构均设定了行政执法权(参公单位居多),按照行政调解方式进行。如果按照双方自愿调解,一方不配合则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工作计划,接下来若干年内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将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重点,我们应该未雨绸缪趁早计划和部署这项工作。在深入了解发展成熟省市的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东莞本市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1.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应重新定位。价格争议调解到底应该面向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定位就准确了。我们认为,价格争议调解应该面向政府在实施有效管理中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事项、社会公共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领域进行调解,而不应该面向于全社会。在街道、景区、机场、港口等广泛设置价格争议调解站点的“大妈式”调解,不适合东莞实际。

2.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争议调解。价格认定机构成立20多年,价格认定人员对市场价格、价格的形成机制熟悉程度具有绝对的优势,运用价格认定专业优势来化解双方的价格争议纠纷是这项工作的设计路径。社会矛盾中的一般价格争议纠纷,在目前多元化调解机制里都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产生的价格争议,如征地、拆迁、补偿、变更、重组、物业管理等产生的价格矛盾纠纷尚没有任何一个法定机构承担。所以,价格认定机构完全可以胜任并主动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中产生的价格争议调解。

3.积极融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学习福建、江苏等省的先进工作经验,将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起来。考虑到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少,无法将调解点延伸的实际,可以将人民调解中遇到的价格方面的争议提交到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调解,既借力人民调解推动价格争议调解的开展,又减轻了人民调解的负担,是双赢的工作机制。

4.协助 12345价格监管平台实现“投”与“调”分离。目前,只要是价格问题,无论是否违法违规,消费者都拨打 12345 价格举报投诉平台,导致12345平台疲于应付。建立适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价格投诉件办理工作衔接机制,与价格举报投诉工作相互配合,把非价格违法案件转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实现“投诉”与“调解”分离,可以提高价格部门处理价格投诉整体效率。

5.加强培训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能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不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更是一门“艺术”。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协调、调解业务知识和能力。因此,要多加强培训,要多学习借鉴,不断提高调解能力。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中心供稿)


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提交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 2025 www.pcia.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5107663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