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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迅速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15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意见》出台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从四方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一是迅速转发文件。依据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主动协调对接省高院,省司法厅相关处室,于2月4日联合印发《省高院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高法发〔2020〕1号)。二是凝聚思想共识。要求各级发改委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把《意见》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行动指南,纳入党建和业务学习内容,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三是狠抓工作落实。要求各级发改委所属价格认定机构积极与当地法院、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和对接,将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组织和人员名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室。对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网上调解。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强化工作督导。及时汇总各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案例,特别是重大典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报”。适时通报各地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推进情况,加大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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