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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来源:河北省物价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扩权县 (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有关配气企业:

为规范我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 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 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我 们制定了《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 

2017 年 11 月 3 日

 

 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的配气价格定价成本 监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 送供生产、经营、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是指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经营者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 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是指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配气生产 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凡与配气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 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 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 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 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 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配气价格定价成本。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核定配气价格定价成本。

第八条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 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等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生产费用、配气损耗、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生产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

职工薪酬等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

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耗用的电、油、

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

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

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正常 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 取的合理费用。

(二)配气损耗,指在配气过程中因气损而折算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 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 摊销费。

(四)销售费用,指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 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三)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

的净损失;

(五)特许经营权费用;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 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计入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

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 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 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固定资产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 管网、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有关的设 备设施等。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市政管网;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 会无偿投入、无偿接收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 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从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 多种经营等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 增值部分。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 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 般按 0%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费用。

第十三条 计入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 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 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 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四条 直接生产费用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 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 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

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参照其工资管理办法核定的 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 计入相应科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配气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配气企业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 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 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 和计提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配气损耗实行供销差率控制。供销差率原则上不 超过 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 4%。

供销差率指年供销差量与年供气量的比率。计算公式: 供销差率=供销差量÷年供气量×100%。 供销差量是指年供气量与年售气量的差额。计算公式: 供销差量=年供气量-年售气量 年供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终端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计算

公式:年供气量=期初库存量+本期购气量-期末库存量

年售气量是指当年各种终端用户(包括自用)实际使用的燃 气数量。

配气损耗率的核定:当实际供销差率高于规定供销差率时, 配气损耗率为规定供销差率;当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供销差率 时,用下列公式核定:

配气损耗率=实际供销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率)× 50%。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 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三年变化核定。其中,核 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 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 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三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 平。

第十八条 配气企业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按科学 合理的方法(如按收入比)将由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承担的费用 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配气成本。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 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 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它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燃气配气企业的定价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定价成本=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核定的年售气量 成本总额=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需冲减项 核定年售气量=年供气量×(1-核定配气损耗率)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 价成本监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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