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天然气 管输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及成本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 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了《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 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2.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 1
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 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 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然 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短 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 指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 所属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 部的矿场集输管道及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短途管 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短途管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 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 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短途管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 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 单独管理。
第八条 短途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 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 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短途管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短途管输试行价格, 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 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 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短途管输价格。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 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 护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 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 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 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 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 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等。
第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短途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 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
(一)实行同网同价的,短途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 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管道运输企业年实际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管道负荷率低于 75%的,按 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 短途管输价格。其中,因特殊原因管道负荷率极低的,可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 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短途管输 价格。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输气的,按照各条管道运输气 量之和确定统一的价格。
(二)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 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 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按照本条(一)中规定执行。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
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 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 运输具体价格表。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 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第十一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短途管输试行价格,原则上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 过 8%、经营期 30 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 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短途管输价格原则上每 3 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 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短途管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短途管输价 格。
第十三条 短途管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 算的短途管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 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 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 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第十四条 短途管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定调价申请。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省级 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市 级价格主管部门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 1 日前,按照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短途管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 求,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 材料。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 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 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 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 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短途管输 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短途管输价格,应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 依据。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6 月 1 日前,通过企业门 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制定管道运价率的,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短途管 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 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 开,同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 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 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煤制气、煤层气短途管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 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 格管理办法(试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 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 指经营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 所属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 部的矿场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以下简称短途管输定 价成本)监审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短途管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 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运输 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管道运输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 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 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 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 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定价 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核定短途管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 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 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 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 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短途管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 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 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 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 油、 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 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 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 金、津 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
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 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 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 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 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 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 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 装费、 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 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 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 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 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 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 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 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 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 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 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 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 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 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 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 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5%核定。已计提完 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河北省价格主管部 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 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 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直接输气成本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 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 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 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 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 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 照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 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 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 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 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 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 和计提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 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其 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 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 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 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 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实行同网同价的,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
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输气量计 算确定。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 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 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 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煤制气、煤层气短途管输定价成本的调查与监 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