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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发布时间:2013-09-01来源:苏价本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生产、经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以下统称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审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固定资产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应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审核方法和审核标准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配比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值)按照核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逐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经营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一)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预计净残值。指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净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六条  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盘点程序,查阅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与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比对,确保账实相符。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地监审时,被监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时间、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审议批准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第八条  为保持定价成本的平稳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运输企业、专业车队和客货汽车,以及某些价值大而又不经常使用或季节性使用的大型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本规范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中值计算,也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合理确定。

第十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一条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第十二条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第十三条  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

第十五条  多项业务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贡献的大小(一般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产量或其他方法合理分摊折旧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本规范未涉及,但专项成本监审办法或相关财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参照本规范同类或相近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物价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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