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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损失价格复核的案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18

复核听证会。在会上,一是要求办案机关重新书面明确受损机动车修复方案,依法依规填写《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及提供相关材料;二是现场向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讲解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工作方法,阐明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价格为准,而非维修价格;价格认定目的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而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二是强化事后关注,注重上下联动。座谈会后,办案机关依据当事人诉求对受损机动车增加2项维修项目,依据《价格认定复核办法》《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规定,该案已不属于价格复核工作范围,而转为新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好对所属基层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复核小组深入原价格认定机构全程参与、实地指导受损奔驰轿车价格认定工作的二次办理,把工作依据和方案“送到家”,从源头平稳化解矛盾。

四、做好价格认定复核事项的思考

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工作机制。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据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灵活、充分利用价格认定听证程序,能够直接了解掌握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异议诉求,有助于在矛盾焦点中寻找突破口,前置处置化解纠纷,有效避免和减少信访投诉的发生。

二是要靠前指导,及时关注和掌握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工作现状。价格认定工作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抓早、抓小,防止激化和转化。在办理案情复杂、问题突出的价格异议案件时要主动作为、加强上下联动,“沉下身子”对基层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价格认定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化解工作风险能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有效沟通,争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与办案机关畅通联系,密切配合,打通工作中的难点堵点,与办案机关实现无缝衔接,同向推进,及时有效化解价格异议矛盾。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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