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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成本监审 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1来源:苏价本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近几年来,全省价格系统结合成本监审工作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优势的专业机构参与成本审核服务,缓解成本监审力量的不足,提升成本监审工作效率和水平。为保障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规范有序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对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提出的要求,以提升成本监审工作水平、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为目标,发挥专业机构在成本监审审核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制定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方式方法、职责要求和配套措施,保障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基本原则。借力助力。成本监审借助专业机构力量,重点协助实地监审和数据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发挥专业机构专业优势,助力提升成本监审水平和效率。积极稳妥。引入专业机构参与成本审核服务应结合监审项目轻重缓急,成本监审工作自身力量和财政资金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等,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运作。探索完善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有序实施,行为规范。公开择优。落实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下列成本监审项目可以纳入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范围:

(一)重大、复杂或监审点众多的成本监审项目;

(二)任务急、时间紧,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按时完成的成本监审项目;

(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成本监审项目;

(四)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成本监审项目;

(五)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成本监审项目。

三、组织实施

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

(一)争取财政专项经费。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行“谁购买、谁付费”原则,购买方式和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应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申报项目专项经费或在成本监审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择优选择专业机构。落实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也可以在财政部门公布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中,选择信誉好、声望高的专业机构。

(三)签订合同。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与专业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期限、双方责任义务、服务收费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见附件1)。

(四)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开展成本审核工作,明确成本监审的原则、方法和审核标准,指派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组织并参与成本审核,及时协调解决成本监审遇到的问题,对专业机构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进行评价和验收,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职责要求

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专业机构明确下列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委派从事成本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成本监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资质。

(二)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成本审核。

(三)及时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成本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如期完成成本审核任务,保证成本审核质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五)审核完成后,应将在成本审核过程中获取及形成的资料(包括工作底稿、电子稿等)及时交委托单位。

(六)遇到需要与被审核对象协调的与监审业务相关的政策问题时,应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与被监审对象协调,专业机构及其委派从事成本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与被监审对象协调。

(七)委派从事成本审核的工作人员与被审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在成本审核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八)专业机构在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等的监督,严禁转包。

(九)专业机构及其委派从事成本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被监审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验收运用

(一)专业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成本审核对象及项目基本情况,成本审核依据,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定价成本,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专业机构协助实地审核阶段部分工作的,应就参与的实地审核阶段所做的部分工作作出书面情况报告。

专业机构提供的成本审核报告或书面情况报告,应由专业机构实地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专业机构印章。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成本审核报告或书面情况报告进行评价和验收。

(三)经验收合格的成本审核报告或书面情况报告,应作为成本监审报告的主要依据。

(四)成本监审项目完成后,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江苏省成本监审案卷管理规定》,将专业机构的成本审核报告或书面情况报告,以及在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所获取及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工作底稿)入卷。

六、配套措施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确保购买服务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到位。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专业机构以书面形式对成本审核数据资料作出保密承诺,对其提供成本审核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详见附件2)。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专业机构审核服务费用转嫁给被监审对象承担。

(四)专业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专业机构不良信用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的领导,加强与同级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保障成本监审引入专业机构审核服务平稳有序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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