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成本监审质量,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成本监审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参考使用,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苏价本[2013]16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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