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程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成《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浙价成〔2016〕206号)和《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浙价成〔2006〕208号)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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