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人民政府第286号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我市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工作
各区县应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经营者、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办法》,提高《办法》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
二、注重学习创新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加强自身学习,组织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开展《办法》专题学习,深化对《办法》的理解掌握。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不断探索成本监审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同时,要积极组织成本监审相关经营者学习《办法》,促使经营者了解掌握和正确执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规范监审行为
各区县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成本监审工作制度,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凡列入《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一是注重成本监审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确保成本监审工作依法开展。
二是注重被监审经营者行为规范。对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不按要求核算成本、提供资料的,要督促其改正,使之符合监审工作的相关要求。要通过成本监审,促进经营者规范开支范围,合理归集成本费用,推动经营者挖潜增效,降低成本。
三是规范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为有利于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开展,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成本监审文书格式》,对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5种文书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各区县可按照文书格式(附件1)和文书格式编制说明(附件2)印制使用。
四是逐步拓展定期成本监审工作领域。在做好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按照《重庆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监审周期,统筹安排监审力量, 积极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工作,及时掌握有关行业领域经营者成本变化情况,加强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动态监管,提高价格工作的主动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为有利于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成本监审工作任务要求,各地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的支持,切实完善成本监审机构,配备充实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法制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五、强化经费保障
开展成本监审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县应根据《办法》规定,编列成本监审开支预算,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工作经费。
附件:
重庆市物价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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