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殡葬服务经营者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基本服务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的基本殡仪服务、公益性公墓墓葬服务、公墓管理服务:
(一)基本殡仪服务是指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冷藏)、穿(脱)衣、一般化妆、基本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
(二)公益性公墓墓葬服务是指公益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
(三)公墓管理服务(护墓服务)是指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提供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等服务。
第六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反映殡葬基本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殡葬基本服务的过程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八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会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等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定。
第九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条 直接成本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职工薪酬、材料、燃料动力、水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等。
(一)职工薪酬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在岗职工工资、福利费(含离职、辞退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薪酬。在岗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工资。
(二)材料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支出。
(三)燃料动力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和电力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的方法提取的相关固定资产折旧额。相关固定资产是指与殡葬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五)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按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的墓穴土地占用费等支出。
(六)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殡葬经营服务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第十一条 基本殡仪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不同,直接成本构成如下:
(一)遗体接运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消毒费、运输车辆规费、燃油费、折旧和修理费等构成。
(二)遗体存放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以及冷藏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三)穿(脱)衣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技能培训、水电费、消毒费、设备折旧等构成。
(四)一般化妆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化妆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等构成。
(五)基本型告别厅租用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灵堂房屋和设备折旧、日常维护费以及灵堂布置支出等构成。
(六)遗体火化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水费、火化间房屋及设备的折旧和修理费等构成。
(七)骨灰临时寄存直接成本由职工薪酬、存放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墓葬服务直接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用(或租用)与环境建设配套成本是指按墓穴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成本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依据法规用于征用土地、拆迁补偿以及墓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平整场地、道路设施等费用)。
(二)建墓工料成本由墓基墓碑材料、建墓人员职工薪酬等构成。
(三)骨灰安葬成本由骨灰安葬人员职工薪酬、材料费等构成。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服务直接成本构成即护墓管理维护成本,由日常维护人员职工薪酬、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
第十四条 期间费用是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当期发生的必须从当期收入得到补偿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保洁及安保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排污费、绿化费及其他费用等。
(二)销售费用,指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广告费、租赁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三)财务费用,指殡葬服务经营者为正常运营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五条 职工薪酬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员数量按监审年度前3年经营单位平均实际在岗的职工人数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二)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在规定计提比例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职工福利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四)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2.5%内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不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3%,折旧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化车间用房折旧年限30年,其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50年;
(二)机械和运输设备折旧年限5-8年;
(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5-8年;
(四)火化机折旧年限3-5年;
(五)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
第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国家无偿投资或者社会捐赠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墓穴土地占用费摊销按照土地使用年限或租赁年限分摊。没有注明年限的按照土地使用年限50年分摊。
第十九条 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公益性公墓土地占用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属有偿征用(或租用)的土地按照墓穴占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墓穴占地面积是指墓区土地总面积减去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墓经营者规划的公共设施面积和绿化面积后的墓地实际占用面积。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据实核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的审核,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苏价规[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殡葬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殡葬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分摊方法;
(一)基本殡仪服务
期间费用无法按服务项目归集的,根据该项目经营服务收入占经营服务总收入的比例分配确定。
单项服务收费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单项总成本和单项总服务例数计算确定。即:
单项服务收费单位定价成本=(项目直接成本+分摊的期间费用)÷项目总服务例数
(二)公益性公墓墓葬服务、公墓管理服务
期间费用按不同类别墓穴面积占总墓穴地面积比进行分摊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发生的成本支出,没有财政补助的,纳入总成本核算;有财政补助的,按对应的项目或用途冲减成本,同时在计算单位定价成本时,将免费服务例数从该项目总服务例数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获得的其他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专门项目成本;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定价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 在公益性公墓中部分转变为经营性公墓,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获得的有关收益冲减定价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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