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江苏省成本监审目录范围的通知》(苏价本〔2015〕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8日
说明:
一、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没有正式营业,或者其它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二)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三)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收费标准或者调整幅度的;(四)按照依法制定的定价机制或者招标等形式确定价格的。
二、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三、本目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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