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文书制作与案卷管理工作,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江苏省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项目办理、文书制作、案卷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评价,以及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案卷自查。
本办法所称案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过程中收集、制作文件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外形上的异同点和联系组成的,包括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卷内备考表等。具体案卷格式详见《江苏省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苏价本[2013]163号,以下简称文书格式)。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评查,必要时可以对县(区)进行抽查;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成本监审案卷进行评查,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查办法。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通过案卷评查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与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一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包括以下方式:
(一)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期间内所有成本监审案卷进行普查;
(二)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期间内成本监审案卷进行抽查。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案卷评查在案卷保管地进行,必要时可以异地调阅案卷进行评查。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评查方案,确定评查方式和评查范围;
(二)确定评查组成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开展评查前,将评查方案通知受评查单位,采用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的,可以不事先通知受评查单位;
(四)评查组进行评查;
(五)评查组提交案卷评查报告;
(六)反馈评查报告,通报评查活动总体情况。
第十条 评查组成员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成本监审专家库成员、人才库成员参加。
每个评查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3人以上的奇数,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不得担任该案卷评查组成员。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原则上采取书面评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主要评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完整性;
(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主要成本指标;
(五)成本监审报告内容完整性、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
(六)文书制作;
(七)案卷管理;
(八)成本监审人员执法资格;
(九)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案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少于两人;
(二)未按规定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未履行集体审议程序、以及未按规定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等,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三)主要成本指标审核出现重大错误;
(四)证据材料严重缺失,不能形成证据链;
(五)伪造案卷、案卷严重毁损或者遗失;
(六)在定调价项目行政复议中,因成本监审结论问题,导致变更或撤销行政决定;
(七)在定调价项目行政诉讼中,因成本监审结论问题,导致败诉。
第十四条 评分总分为100分,根据评比分值,分为以下等次:
(一)0-59分,属于不合格;
(二)60-84分,属于合格;
(三)85-100分,属于优秀。
具体评分标准,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案卷评查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评查组成员应当独立评分,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数为案卷评查结果。组织评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保存好评分记录、内部讨论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
第十六条 评查组应当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并对受评查单位的整体评查情况向组织评查的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评查报告。
评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评查单位名称;
(二)评查组成员及本次评查活动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受评查案卷数量、名称及卷号;
(四)受评查案卷评定等次;
(五)受评查案卷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措施建议。
组织评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查组提交的评查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判为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组织评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核后的评查报告反馈给受评查单位。
第十七条 组织评查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评查组提交的评查报告,汇总形成本次评查活动的总体报告,并向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评查结果、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及时告知受评查单位。对因不合格案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不合格案卷较多的受评查单位,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将优秀等次的案卷选为典型案例,作为培训材料供学习借鉴。
第二十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优秀等次案卷较多且无不合格案卷的受评查单位,可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总计100分
(一)案卷制作规范(10分)
1、案卷封面(5分)
未按照《江苏省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以下简称文书格式)制作案卷封面,扣3分;漏填或者错填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下同)。
2、卷内目录(3分)
“序号”、“材料名称”、“起止页”与卷内文书不对应,每项扣1分。
3、材料次序(2分)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以文书格式规定次序装订,前后次序有误,每项扣1分。
(二)案卷内容考评(90分)
1、成本监审报告(40分)
未按照文书格式编写成本监审报告的,扣3分;成本监审报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监审依据、监审程序、审核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成本监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定价成本核定表)缺失的,每项扣3分;成本监审报告及附件中,数据无相关原始资料证明的,每项扣3分;成本监审报告无参与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扣5分;未加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的扣5分。
2、成本监审通知书(3分)
未按照文书格式制作成本监审通知书的,扣3分;内容缺失的,每项扣1分。
3、成本监审送达回证(3分)
未按照文书格式制作成本监审送达回证的,扣3分;内容填写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
4、被监审单位成本资料(10分)
主要包括:
(1)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
(2)成本监审年限范围内(一般为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政府审计报告或专项成本审计报告;
(3)没有正式营业尚无完整成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4)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以上成本资料每缺失一项扣5分;被监审单位提供的资料未盖有被监审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扣5分。
5、成本监审承诺书(5分)
在提取被监审单位资料的同时,应由被监审单位出具成本监审承诺书,承诺书应有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内容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无成本监审承诺书扣5分。
6、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3分)
成本监审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用于登记现场提取的各类调查取证材料,登记不全面扣1分,无登记表扣3分。
7、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6分)
未按照文书格式制作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的,扣3分;内容不完整的,每项扣1分。
如被监审单位对成本核增核减和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将被监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归档,未归档的,扣3分。
8、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3分)
未按规定制作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扣3分。
9、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6分)
未按照文书格式制作成本监审集体审议记录的,每项扣1分;缺少参加人签字的,扣3分。
10、成本监审工作底稿(5分)
成本监审工作底稿是支持成本监审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是为确保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合理,对成本费用项目实施调查、计算、复核程序性记录,包括查阅会计资料名称、成本分摊测算的依据、方法说明、内容摘录以及调查组人员的分析判断等。以上成本资料每缺失一项扣2分。
11、其他应有文书(6分)
成本监审其他应有文书,如中止成本监审的应有《中止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有文书不全的,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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