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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汽(电)车客运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3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公共汽(电)车客运票价的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送乘客的营运活动。

第四条  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经营管理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管理直接或间接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五条  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 

第七条  公共汽(电)车客运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电)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在岗职工工资、燃料及动力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费用等。

(一)在岗职工工资是指经营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以及其他工资)。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消耗的汽油费、柴油费、天然气费、润滑油费、电费等支出,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使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营运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用。

(三)轮胎消耗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更新、修补轮胎等支付的费用。

(四)折旧费,指企业用于生产营运过程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

(五)修理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修理厂房、电车线路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等费用。

(六)通行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用。

(七)保险费,指企业为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实际支付的各种保险费用。

(八)租赁费,指企业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营运车辆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场地等,按租赁期确认的租赁费用。

(九)其他营运经费,指企业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企业内部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职工购房补贴、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交通事故损失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二)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九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所缴纳的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营业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在岗职工人数、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补贴、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核定,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燃料及动力费和轮胎消耗费据实列入直接营运成本,但其平均百公里燃料动力消耗量和轮胎消耗量不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超过部分应予核减。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的核定,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十五条  租赁费,以租赁期限的年限平均法确认年租赁费用。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十七条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之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实际发生额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15%的,不得核增。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损失费是指保险公司进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后的不足部分由企业负责并支付的交通事故费用。计算公式为:

交通事故损失费=交通事故赔付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费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核定。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年利息率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

第二十条  各类车辆的营运车辆数和营运里程应按建设部规定的系数折算为标准车辆数和标准营运里程。各类车辆的折算系数分别为:车长在5-7(含,下同)米的为0.7;车长在7(不含,下同)-10米的为1;车长在10-13米的为1.3;车长在13-16米的为1.7;车长在16-18米的为2;车长大于18米的为2.5;双层车为1.9(不考虑车长)。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电)车单位营运成本按以下口径分别计算。

(一)单位车辆营运成本,指企业单位车辆营运年均费用支出。计算公式为:

单位车辆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标准营运车辆数

(二)百公里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为:

百公里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标准营运里程(百公里)

(三)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次运送一位乘客消耗的费用。其计算公式: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总客运量

(四)单位月票营运成本,指单位月票实际使用次数所发生的平均营运费用支出。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票营运成本=单位人次营运成本×单位月票使用次数

第二十二条  总营运车辆数,指企业实际用于营运业务的,以企业固定资产台帐中已投入营运的车辆为准,并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入的车辆(相应核减租出的车辆)。

总营运里程,指营运车辆为营运而出车行驶的里程数,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第二十三条  总客运量,指企业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乘客的人次。

付费客运量包括使用IC卡、投币、月(季)票等乘客和优惠乘客等人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列入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等支出;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被没收的财物以及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赔偿金;

(六)赞助、捐赠支出;

(七)向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等;

(八)与公共汽(电)车客运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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