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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7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切实保护学生家长及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

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实施监审(测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教育,是指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包括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学校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成本费用五部分构成。

第九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发放的在职教职工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 

第十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交通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校方责任险、绿化维护费、互联网+教育支出等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 

    (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支出; 

    (二)学生住宿、食堂等支出;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五)各类赞助、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公益性捐赠等支出; 

    (六)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成本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应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六条  核定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数额较大的按照补偿金额计算规则合理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意外险等保障学校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招待费支出总额按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按不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据实核定。其中超过15%的部分,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应当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1。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费用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监审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学校的资本性支出,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获得与教育相关的政府补助或社会捐赠,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补助有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核减对应支出;无法取得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教育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教育活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教育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教育活动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民办学校学生住宿成本单独核算,应直接剥离相关成本;若学生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生总数=(春季学籍学生总数×8+秋季学籍学生总数×4)÷12 

第三十条 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按核定教育培养总成本除以核定的年均学生人数。

同一学校中高中、初中和小学未分别核算的,能明确归属的直接进行归集,不能明确归属的分别按照教职工占比、学生占比及资产占比等合理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1.宁夏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宁夏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资料清单

3.宁夏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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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宁夏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资料清单


一、定价成本监审表;

二、基本情况:成立时间、隶属主管部门、组织结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等;教职工人数、学生班级和人数;房屋性质及使用情况;财务和成本情况:近三年人员费用、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列支以及重大变化情况说明;

三、近三年资料:审计报告或者年终财务报表;春季、秋季全校学生学籍统计人数汇总表和学生花名册(按照年级分别统计);春季、秋季教师名单和职工花名册、上、下半年各随机抽取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学校提供服务收入的明细;财务明细账(政府补助收入明细账、其他收入明细账、维修费明细账等);

四、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要求区分自筹、捐赠、财政补助等来源;

五、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法人证、土地使用证等;

六、定价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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