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搜索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来源: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5月14日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提供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不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下同)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公开定价成本信息。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期间为监审时前三年。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会计核算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为监审期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企业对外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输气量、销售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计价量


    第八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与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及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购气费用折算的损失。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成本费用外应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财产保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管道运输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特许经营权费用;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等支出;

(十)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一)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计价量,指通过分配管道运输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所依据的总周转量。单条管道周转量是指单条管道合理运输气量与该管道平均运输距离之积。总周转量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第三章 定价成本审核标准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监审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天然气管道折旧年限按30年核定,通用设备及设施折旧年限按12年核定,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按40年核定,非生产用房折旧年限按45年核定,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高于本条规定的,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

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包括: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折旧费不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包括: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其他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余部分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使用的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但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地方国有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14%、2.5%。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相应科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计提数核定,但不得超过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1.5%。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内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5‰。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内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九条  存在关联交易的,其关联交易的结果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条  应当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安全生产费等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定价成本周转量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时前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存在多种业务的,对于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期间费用共同核算的,按照长输管道销售收入(不含代输收入)占管道运输企业营业收入(不含代输收入)比例分配、核定期间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分配率

                 长输管道销售收入(不含代输收入)

分配率 =       

               营业收入(不含代输收入)

(二)管道运输业务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其他业务直接成本共同核算的,应合理分配、核定。其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能明确划分的,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分摊、核定相关成本;使用的人员能明确划分的,按照人员数量分配率分摊、核定相关成本。无法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人员数量合理分摊共用成本的,按照各业务销售收入分配率或合理分配方法分摊、核定相关成本。

应分摊直接成本=共同核算的成本×分配率

                共同使用中运输业务固定资产原值(人员数、销售收入)

分配率=

              共同使用固定资产原值(人员数、销售收入)

(三)管道运输业务内部多条管线的供气成本共同核算的,多条管线共用管道、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按照周转量、投资额分配率等分摊、核定相关成本。

应分摊直接成本=共同核算的成本×分配率

               某管道周转量(某管道投资额)

分配率=

         Σ单条管道周转量(Σ单条管道投资额)

第二十三条  管道运输企业获得的与天然气管道运输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定,其中补助专门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且对应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业务依托管道运输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管道运输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且与管道运输业务共同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单独核算的,用其净收入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定价总成本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总周转量

定价总成本=(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的政府补助-应冲减的其他业务一定比例收入或净收入

运行维护费=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直接输气成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其他相关费用

总周转量=Σ单条管道周转量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合理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第五章 经营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管道运输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管道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表,监审期间内各年末科目余额表;

(三)进气量、销售量、输气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艺服务流程及管网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六)天然气行业管理文件、管理规范,及行业会计核算制度;

(七)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将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虚构交易事项、合同的,定价机关将对下一个监审周期定价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应从定价机关实地监审结束之日起,在企业门户网站或定价机关门户网站公开监审期间经营管道运输成本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办法试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提交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 2025 www.pcia.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5107663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