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搜索

《四川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13

第一条 为提高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提供的游览参观交通运载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游览参观交通运载工具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是指从事游览参观服务的经营者向游览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车(环保车、电瓶车)等交通运载设施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是保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历史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以及其它成本事项,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价格的基本依据。

历史定价成本是指依据监审年度的经营者成本核定的定价成本。

成本合理预期是指在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可能增减的合理成本。

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在监审期后可能发生的会影响成本变化的事项。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原则是: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审核确定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工具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有权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基本建设投入和期间费用构成,并相应扣除经营者取得的政府补贴。

基本建设投入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提供运载服务的软、硬件建设的合理支出,包括新建(扩建)项目、运载服务标示制作、安全设施投入等开支。

1、新建(扩建)项目:指为加强和改善景点交通运载服务而新建(扩建)项目的投入。

2、运载服务标示制作:指为介绍运载服务或方便游客而购制的各种图、表、牌、触摸屏等的投入。

3、安全设施投入:指提供运载服务过程中消防、救护等安全设备设施以及特殊时段或危险地带使用的防护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的基本建设投入,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资格批件和相关部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批准证书,必须与服务量增幅基本对应。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提供游览参观点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借款费用。

1、管理费用:指提供游览参观点运载服务的管理部门为保障正常接待游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借款费用:指提供游览参观点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因借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借款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管理部门应根据景点情况,确定运载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经营者。景区内如果存在两个(含)以上提供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应分别单独核算。不同经营者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游客量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经营者内部评估的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则计算。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也可按照额定使用年限确定。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第十九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提交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 2025 www.pcia.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5107663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