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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境内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切实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对2018年6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成本〔2018〕59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第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发展改革发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规定的方法核定”修改为“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二)删去第(三)项中的“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规定核算”,增加“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核算”。

(三)将第(四)项中的“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核定”修改为“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的“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不计入核定人员数量”。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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