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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境内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切实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对2018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成本〔2018〕3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余额的2%审核。实际未达到上述比例的,不得核增”修改为“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余额的2%核定。未超过上述比例的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修改为“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工具等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删去“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增加“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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