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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浙江省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 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10来源: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浙江省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费用,应与垃圾处理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费用应反映垃圾处理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垃圾处理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二、成本构成

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包括收集成本、运输成本和处置成本。

(一)收集成本是指经营者使用作业工具和运输车辆,对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并运至集储地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药剂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用、折旧费、其他辅助生产费用、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运输成本是指经营者使用专用设施和机具设备,将运入转运站的垃圾,经集储和压缩处理之后,运送至垃圾处理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药剂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用、折旧费、其他辅助生产费用、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三)处置成本是指经营者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理工艺,将运进处理场的垃圾,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垃圾处置成本按经营者垃圾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其构成,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修理费,原材料费,覆土填埋费,折旧费、检验监测费、排污费、其他辅助生产费用、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三、成本审核

(一)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各环节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合并进行核算。

(二)职工薪酬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人数按企业在编及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核定,各项人员数量指标按年平均人数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

(三)材料费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工具费用、药剂、助燃剂、石料、覆膜等。材料费原则上据实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燃料等费用。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据实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五)其他辅助生产费用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消毒费、渗滤液处理、绿化养护、监测等生产费用。其他辅助生产费用原则上据实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六)本指导意见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政策规定审核。

(七)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从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按营运总成本一定比例确定,该比例可按其他业务收入(人员数量、人员工资)占总收入(人员数量、人员工资)的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八)垃圾单位收集成本=垃圾收集成本/垃圾收集总量;

垃圾单位运输成本=垃圾运输成本/垃圾运输总量;

垃圾单位处置成本=垃圾处置成本/垃圾处置总量。

本指导意见由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浙江省生活垃圾收集成本监审表(样表)

      2.浙江省生活垃圾运输成本监审表(样表)

      3.浙江省生活垃圾处置成本监审表(样表)




                       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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