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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9来源: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3日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简称“保教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教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入园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保育教育服务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公办幼儿园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保教定价成本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保教定价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构成。


第十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公办幼儿园开支的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公办幼儿园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包含大型修缮费用)、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公办幼儿园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与保育教育活动有关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的折旧额。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根据实际在岗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教育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其中,在编人数不得超过定编人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教职工平均工资与教职工人数核定。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教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数额较大的按照补偿金额计算规则合理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意外险等保障学校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八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准规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和评估增值的部分,以及提供食堂、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等,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详见附表1)分类计算确定,不考虑残值。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核定幼儿人数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折算标准人数,不包括假期留园人数。计算公式为:

折算标准人数=托班实收学费/托班保教费标准+小班实收学费/小班保教费标准+中班实收学费/中班保教费标准+大班实收学费/大班保教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获得的与保育教育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补助有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核减对应支出;无法取得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凡专门用于某一教育层次的,应直接计入相应教育层次的保教定价成本,共同成本应按一定的比例(如收入比、幼儿人数比、收费标准比等)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对幼儿提供代办服务等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保教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保教活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保教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或与保育教育活动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投入等资金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幼儿在园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以及幼儿家长购买学习文具与课本资料等支出。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灾害事故损失等。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生均保教定价成本核算按不同类别收费标准分别核定。具体计算公式:

保教总成本 =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

生均保教成本 = 保教总成本÷核定幼儿总人数÷实际保教月份数或

某一教育层次生均保教成本 = 保教总成本÷该教育层次折算标准人数÷实际保教月份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成〔2013〕329号)同时废止。


附表:1、浙江省公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

      3、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表(样表)

附表1浙江省公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docx


附表2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docx

附表3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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